(2014)罗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远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远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福州市晋安区远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俊洪,经理。被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程桂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晋安区远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讼争《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三金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尤 瑶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