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与沈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沈金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186号504室。诉讼代表人李德在(LEEDUCKJAE)。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宇飞。被告沈金龙。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诉被告沈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4年7月2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亚航空公司杭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