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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席某与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席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原告席某与被告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