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55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信用社,王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55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信用社,驻所地:临清市松林镇。法定代表人张西汉,该社主任。被告王奎生,男,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林信用社与被告王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园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