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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执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广准、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准,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丁万钵,付才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执字第00016-5号申请执行人:范广准,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一路。法定代表人:曾飞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丁万钵,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付才宏,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秦春,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执行的范广准申请执行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丁万钵、付才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六民破字第00001-5-2、00001-6-1号通知书及(2014)六民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且被执行人丁万钵、付才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劲勇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鹏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