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麻清亮与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清亮,杨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188号原告麻清亮,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被告杨秀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清亮诉被告杨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清亮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麻清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麻清亮负担。审 判 长 杨红梅审 判 员 吴俊杰人民陪审员 舒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