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炳江与李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江,李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徐炳江,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刘风照,男,汉族,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商河县。被告李全峰,男,汉族,沙河信用社职工,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周阳阳,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徐炳江诉李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