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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宝林与被上诉人王海霞、杨馥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宝林,王海霞,杨馥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林,男,1950年2月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党艳峰,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小生、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馥毓,女,1991年1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崔小生、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宝林因与被上诉人王海霞、杨馥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党艳峰,被上诉人王海霞、杨馥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会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