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成伟与季亚、陆照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伟,季亚,陆照成,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成伟。委托代理人朱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亚。被告陆照成。被告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2号。法定代表人季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成伟与被告季亚、陆照成、苏州思维沃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沃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志强独任审判,后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明,被告季亚、思维沃德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照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伟诉称,季亚于2012年3月6日向其借款200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0天,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后季亚于同年12月31日归还了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400元。尚余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要求季亚归还上述欠款及利息,被告陆照成、思维沃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季亚、思维沃德公司辩称,原告成伟诉称均是事实,对借款、还款及借款利息均无异议,但其经济困难,公司经营状况又不好;陆照成系季亚前妻,且其未参与此事,借款与其无关,又要抚养孩子,请求原告对其免责。被告陆照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成伟经人介绍结识季亚,季亚又系思维沃德公司董事长。2012年3月6日,季亚因其企业资金周转需要,以其个人名义,向成伟个人借款2000000元,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0天,借款月利率1.8%。思维沃德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方栏上盖了公司印章,季亚也签了名。2012年12月31日,季亚归还了成伟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90400元。尚余欠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成伟因此诉讼来院。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2000000元借款自借款之日2012年3月6日起,至1700000元还款之日即同年12月31日止,为296天,利息应为355200元,扣除季亚已支付利息90400元,尚欠利息264800元。尚余300000元本金借款利息的计算,应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被告季亚与被告陆照成原系夫妻,于2012年10月26日离婚。该笔债务发生时,被告季亚与被告陆照成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成伟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2000000元的收条原件、季亚支付利息明细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原告成伟及被告季亚、思维沃德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季亚向原告成伟借款,有借款合同原件等证据证实。现被告季亚已归还借款1700000元,故原告成伟要求被告季亚归还尚余30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采纳。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成伟关于利息金额的请求主张,被告季亚亦表示承认,应予准许。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季亚与被告陆照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思维沃德公司系该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债权人原告成伟未在主债务期满后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责任免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亚、陆照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成伟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尚欠借款利息2648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之最后一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1.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988元,由被告季亚、陆照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沈志强人民陪审员 马菊芬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