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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崇行与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行,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425号原告高崇行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万科,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乔万君,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乔刚,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原告高崇行与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崇行,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乔万科及委托代理人乔万君、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崇行诉称:2011年2月10日左右,唐店镇东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乔万良致电原告称村急需借款垫付社会抚养费,原告打电话向乔民政落实后同意出借5万元,月息4分,用期三个月。2011年2月11日,在唐店镇政府附近,原告将现金5万元交付乔万良,乔万良将事先准备好的已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借据交付原告。大约三个月后,原告多次找乔万良、乔民政催要借款,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后原告向东岭村村民委员会催要借款,村工作人员又称乔民政不是会计,借款是乔民政、乔万良个人行为不予偿还。为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东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涉案借据为普通便条,明显不符合正常财务往来“三联单”格式,所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加盖,且举债明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村财务无记载。乔万良出庭承认该笔借款系其个人所借,但未加盖公章。因原告与乔民政、乔万良涉嫌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的村委会公章持有异议,并对公章的刻制、盖章的原由以及原告与东岭村原村委会主任乔万良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村委会利益等提出质疑。根据被告的答辩和申请移送的理由,本院认为村委会公章是否系原告或案外人伪造使用,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侵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需通过侦查认定,故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崇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崇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楼人民陪审员  韩淑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