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018号罪犯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3年11月10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1年10月8日。开县人民法院又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开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朱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小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