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王某因共同殴打他人索要钱财未得逞,于2009年12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帝豪国际娱乐会所”一楼大厅因消费、赔偿等付款问题发生争吵,后王某将周某的鼻骨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在本市“帝豪国际娱乐会所”一楼大厅因消费、赔偿等付款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击伤周某鼻部,造成周某左眼球结膜小片状出血、鼻骨粉碎性骨折伴明显移位。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周某对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及ct诊断报告单、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谅解协议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表、航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蚌龙公(东风)决定(2009)第7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司)鉴(伤检)字(2013)3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件及损伤程度鉴定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许某、汪某、栾某、杨某、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