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朱守霞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守霞,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995-1号申请执行人:朱守霞,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朱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守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四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1066.1元、诉讼费70元、执行费6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