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禹民一初字第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承航诉被告张宏彬、张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承航,张宏彬,张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306-2号原告宋承航,男,生于2011年,汉族,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宋灵飞,男,生于198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宏彬,男,汉族,约45岁,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帝,男,汉族,生于1993年,住禹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宋承航诉被告张宏彬、张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宋承航申请,对肇事车辆豫K-915**号车予以查封。现该案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豫K-915**号车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K-915**号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俊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