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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芳,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一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茂恒工艺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