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少云与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云,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张少云,居民。委托代理人韦永、王建新。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单年军,总经理。原告张少云与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永、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少云诉称,2012年12月初,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资13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中旬,因公司原因,被告辞退原告。工作期间,被告还收取原告的押金1000元,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1000元,给付经济补偿金1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0元(诉讼中放弃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原告到被告处工资,被告收取了其押金1000元,2013年7月中旬,因公司经营原因,被告辞退了原告,原告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不能证明入、离职时间等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另查明,被告用工期间未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原告参加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4份,被告自行制作的2013年6月份包装组日工资表2张,新进员工须知1张,灌劳人仲字(2014)第(129)号仲裁裁决书1份;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劳动保障(2013)灌人社察案第字67号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宗部分的材料;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劳动保障限期被告改正指令书一份,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对上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被告用工期间未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从用工之日的第二个月即2013年1月初至2013年7月中旬离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应予支持,因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本庭通知,未向法庭提交2年内工资发放资料,而原告主张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且未超过2013年灌南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故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本院予以采信,故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为7800元,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支付半月工资标准补偿金,因本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1年有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月的经济赔偿金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1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向其曾收取过押金,故对此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少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800元及经济补偿金1300元。二、驳回原告张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佩芝菌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款(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而裁减人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名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