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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左某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