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左某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