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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非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行政裁定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东非执字第56号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国良,男,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经营者:李梅军,女。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拖欠员工杨明的工资40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东昌人社监理字(2013)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补发员工杨明工资405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监理字(2013)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3年12月25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监理字(2013)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监理字(2013)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二、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于2014年月日前将杨明工资工资4057元交至本院。三、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美味庄园酒店在上述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