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佘旭锦与柯雁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旭锦,柯雁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佘旭锦,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汕头市居所地汕头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沈毅,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杜生,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雁华,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旭锦诉被告柯雁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及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雁华的起诉,解除对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朝阳路142号(证号1304783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王丽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佘旭锦撤回对被告柯雁华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柯雁华登记在其配偶周柏锋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峡山朝阳路142号(证号:1304783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王丽君在广东发展银行汕头珠池支行存款80万元(帐号:62×××00-897958)的冻结。案件受理费18131元减半收取9065.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丽萍审 判 员  吴映君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