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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执民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徐军、姚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徐军,姚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舟定执民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谢素薇,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姚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定商特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652814.7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军、姚意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碧水蓝天花园A14幢1单元401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