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二撤仲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玉朋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玉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二撤仲字第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夫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冶庆贺、谢君颖,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吴玉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玉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3)第257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7月3日通知济宁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玉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新仲裁。2014年7月11日,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玉朋达成调解,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济仲调字(2013)第257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九巨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