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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2021号第1栋第1层C区。法定代表人:施燕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骆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宗瑞,该××员工。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0250.08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4年7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2800元,被上诉人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即向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28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双方即了结本案,互不追究;二、被上诉人珠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由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由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公司在2014年7月31日之前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海市科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珠海多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生效。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确认该协议于2014年7月24日生效。一方不履行上述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弓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