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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平安财产保险深圳分公司与嘉里大通物流公司惠州分公司保险代为求偿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大进真维斯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34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法定代表人尤程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志明、魏永霞,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金泽物流园中心区商铺A2栋101-102号。负责人何志荣。第二被告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大进真维斯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菊花一路旭日集团中国总部3楼。负责人张慧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第一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第二被告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大进真维斯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各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应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对第一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第二被告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惠州大进真维斯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8元,减半收取为54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盛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