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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法刑初字第009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4)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奕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大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麻古一小袋。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10.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称重照片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为10.96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0.9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