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执民字第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季家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家良,韦开景,周尾兰,韦永然,徐美英,周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泰执民字第1275-2号申请执行人:季家良。被执行人:韦开景。被执行人:周尾兰。被执行人:韦永然。被执行人:徐美英。被执行人:周鸿海。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温泰执民字第127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开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F8A3047435)、车牌号为浙C×××××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EFADCD14AHP24291)、浙C×××××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16AA331A7035931)。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开景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800**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3A24F8A3047435)、车牌号为浙C903**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EFADCD14AHP24291)、浙C903**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J16AA331A703593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