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海军与周元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周元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35号原告郑海军。被告周元佳。原告郑海军与被告周元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海军、被告周元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海军诉称,2014年5月21日13时05分,被告周元佳驾驶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新浦区人民西路与沈圩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原告郑海军驾驶的苏G×××××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原告车辆修理共花去3435元。被告车辆没有交强险。由于被告逆向行驶,原告正常行驶,此次事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修车费3435元、施救费300元、停车费20元、交通费1200元、车辆折旧费500元,共计54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元佳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车辆修理费、交通费过高,原告要求5455元赔偿过高。我也有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13时05分,周元佳驾驶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西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与沈圩路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郑海军驾驶的苏G×××××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此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浦一大队处理,认定周元佳承担主要责任,郑海军承担次要责任。郑海军因此支出车辆修理费3435元、施救费300元和停车费20元。另查明,苏G×××××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周元佳,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停车费发票,被告举证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侵害公民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周元佳承担主要责任,郑海军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郑海军和周元佳虽然都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是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苏G×××××号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郑海军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修理费3435元、施救费300元和停车费20元,首先由周元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余款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周元佳承担1228.50元[(3755元-2000元)×70%],合计3228.50元。郑海军主张交通费1200元,未举证交通费发票,本院不予支持;车辆折旧费5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元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海军人民币3228.50元;二、驳回原告郑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海军已预交),由被告周元佳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郑海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雅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