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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4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长水、师存娥、刘星及方铭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水,师存娥,刘星,方铭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437-2号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长水。被执行人师存娥。被执行人刘星。被执行人方铭璐。本院依据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长执字第01437号的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长水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康吧小区的住宅楼1幢40502号商品房一套,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执行案款交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长水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康吧小区的住宅楼1幢40502号的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