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平诉被告江安县大井镇人民政府林权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平,江安县大井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安行初字第11号原告王道平,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冬梅,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安县大井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涛,镇长。笫三人邓开明,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邓霖,男,193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笫三人邓开贵,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平与被告江安县大井人民政府、笫三人邓开明、邓开贵林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以被告已自行撤销其作出的《关于劳动村大槽沟组邓开明、邓开贵与王道平林地使用权纠纷处理的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平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道平负担。审 判 长 邱 晶人民陪审员 XX荣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