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启与被执行人牛明涛、王玉叁、牛德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启,牛明涛,王玉叁,牛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启。被执行人牛明涛。被执行人王玉叁。被执行人牛德刚。申请执行人赵玉启与被执行人牛明涛、王玉叁、牛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的(2011)新商初字第6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20000元及损失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