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烟台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贵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商初字第176号原告:烟台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华苑小区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孔伟,经理。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29号。负责人:欧贵新,经理。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区几江大什字街建宇百货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被告:欧贵新,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贵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兴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贵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00元减半收取2240.00元,财产保全费1770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凌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