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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姚光耀与龚志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耀,龚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030号原告姚光耀,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庆辉、庄荔城(均系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志斌,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姚光耀与被告龚志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姚光耀于2014年7月28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志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光耀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志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光耀撤回对被告龚志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姚光耀负担。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