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孝荣、王铃华、陈成和、李毅、第三人叶德茂、王枝双、李和平、张金隆、叶德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孝荣,王铃华,陈成和,李毅,叶德桂,叶德茂,王枝双,李和平,张金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林亨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国富,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孝荣,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雷子清,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铃华,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和,曾用名陈清,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毅,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潘誓辉,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德茂,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第三人王枝双,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第三人李和平,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第三人张金隆,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上述四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德桂,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第三人叶德桂,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孝荣、王铃华、陈成和、李毅、第三人叶德茂、王枝双、李和平、张金隆、叶德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元,由原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志雄审 判 员 钟思敏人民陪审员 陈长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