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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朝新与秦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新,秦祖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周朝新,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祖兵,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朝新与被告秦祖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新撤回对被告秦祖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朝新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