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立行初字第7号朱桂财与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朱桂财,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娟,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7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桂财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退休前为迳口华侨经济区迳口中学教师,应具备公办教师资格并享受公办教师待遇。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三教复[XXX]XX号《关于黄章典等人公办教师身份及退休待遇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三教复[XXX]XX号答复。2、佛山市三水区教育局依法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起诉人退休前为公办教师及起诉人从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2006年落实公办教师待遇之日起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桂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