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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魏德水与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水,张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魏德水。委托代理人张晓蕊。被告张国栋,成年人,系任丘市万利达织布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水诉被告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水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魏德水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