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魏德水与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水,张国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921号原告魏德水。委托代理人张晓蕊。被告张国栋,成年人,系任丘市万利达织布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水诉被告张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德水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魏德水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