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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勤正与被执行人蔡红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勤正,蔡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岳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周勤正,男,生于1964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蔡红刚,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安岳执字第926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蔡红刚所有的帕萨特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蔡红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红刚所有的帕萨特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助忠审 判 员  吴绍平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