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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嘉善同泰物资有限公司与嘉善同泰物资有限公司、嘉善洲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嘉善同泰物资有限公司,嘉善洲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洛希尔担保有限公司,徐鹤强,俞学雷,陈卫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243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赵炯。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嘉善同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彬。被告:嘉善洲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元波。被告:浙江洛希尔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坚。被告:徐鹤强。被告:俞学雷。被告:陈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嘉善同泰物资有限公司、嘉善洲际物流有限公司、徐鹤强、陈卫民、俞学雷、浙江洛希尔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沃阳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163元,减半收取36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082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郁益民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人民陪审员  肖海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