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许红山、钟祥市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红山,钟祥市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民调确字第00099号申请人许红山。申请人钟祥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龚超。委托代理人佘进,该院医教部主任。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申请人许红山、钟祥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赔偿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彭友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红山、钟祥市人民医院因医疗纠纷,经钟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钟祥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给患者及其家属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含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长期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2、患者及其家属承诺协议达成后,不再就该纠纷向钟祥市人民医院主张其它任何权利,不得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3、医患双方均同意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友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