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字第0297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双方已自行和好。2014年7月28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其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