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村李张路*号。注册号610100100263219。法定代表人孙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培学,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号。注册号310000000005707。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华,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肖浩,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8626.5元,其余8626.5元退还原告。(该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二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袁二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