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立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升刚与泰安市延文钢材机械有限公司、徐延文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升刚,泰安市延文钢材机械有限公司,徐延文,史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立保字第73号申请人李升刚。被申请人泰安市延文钢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钢材大市场南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延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延文。被申请人史秀珍。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升刚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延文钢材机械有限公司、徐延文、史秀珍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申请冻结被三申请人名下5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担保人张艳红提供了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张艳红名下房屋,房产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延文钢材机械有限公司、徐延文、史秀珍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李延军审判员 秦洁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