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曹某甲,女,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曹某乙,男,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国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