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行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吴爱珠与陈瑞珠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珠,陈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吴爱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施玉珍,女,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申请执行人吴爱珠之女。被执行人陈瑞珠,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珠与被执行人陈瑞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根据(2014)岚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吴爱珠与被执行人陈瑞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陈瑞珠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爱珠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审 判 员 林孟斯代理审判员 叶 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子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