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生,吴美中,李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蒋卫生。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中。被告李佑兰。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卫生诉被告吴美中、李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卫生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美中、李佑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蒋卫生承担。审 判 长 胡元军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