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x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泌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xx,女。委托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司法局家属院。被告武xx,男。原告王xx诉被告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玉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2月6日生育儿子吴宝乐,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好逸恶劳,对我的生活不予照顾,常因生活琐事打骂与我,我忍辱负重,被告仍然不思悔改。无奈我于1999年外出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长达14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儿子吴宝乐由我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武xx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农历2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武xx。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了争执,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两人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也在所难免,虽然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