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汤巧珠,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原告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可能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