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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4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晏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晏立,丁砚琴,丁晏彬,丁春兰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4506号申请人丁晏立,男,1949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人丁砚琴,女,1939年4月27日出生。申请人丁晏彬,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申请人丁春兰,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晏立、丁砚琴、丁晏彬、丁春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上述四位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丁晏立、丁砚琴、丁晏彬、丁春兰撤回申请。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明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