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归某1与姚某某、归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某1,姚某某,归某2,归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271号原告归某1,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姚某某,女,194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归某2,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归某3,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归某1与被告姚某某、被告归某2、被告归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以其决定自愿放弃相关权利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决定自愿放弃相关权利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