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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太兰与陆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太兰,陆在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徐太兰。委托代理人何广寿,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海安法律服务部,特别授权。被告陆在荣。委托代理人徐宏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太兰与被告陆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9日向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广寿直接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签收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太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130元退回原告徐太兰。审 判 长  赵建波代理审判员  唐杨静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