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与姚X锋、李X英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X锋,李X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委托代理人吴秀美。被执行人姚X锋,男,汉族,农民,1981年11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李X碧,女,汉族,农民,1987年06月08日生。本院依法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姚X锋、李X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姚X锋、李X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X锋、李X英主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行审字第15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舒山恋审判员 屈锡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峰 来源:百度搜索“”